(2015)泰姜非诉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卞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该决定书: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且以每平方米20元缴纳11260元的罚款。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既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于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2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缴纳了1126元罚款和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报告1份,称被执行人泰州市田野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了罚款,由于当地政府正在督促被执行人整改,经其研究后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逾期未整改到位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258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