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旭与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旭,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日照市华融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40号申请人:温旭,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胡兰镇新堡村。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日照市华融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温旭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日油6”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温旭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日油6”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日照市华融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9266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四、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培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