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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友忠与周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忠,周立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张友忠,男,生于1950年7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周立争,男,生于1958年3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忠与被告周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忠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立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友忠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忠撤回对被告周立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友忠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