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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刘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27号罪犯李刘义,别名李树友,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6)清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刘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刘义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20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1993年1月刑满释放;1994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刘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