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际表与陈孝阳、章国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际表,陈孝阳,章国珍,张春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79号原告:刘际表。被告:陈孝阳。被告:章国珍。被告:张春琴。原告刘际表诉被告陈孝阳、章国珍、张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孝阳、章国珍、张春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3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7月19日,被告陈孝阳、章国珍向原告刘际表借款43.5万元,同年8月2日,被告陈孝阳、章国珍再次向原告借款6.5万元,两次借款原告刘际表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当日,被告陈孝阳、章国珍共同出具欠条一份,约定经结算,共欠款50万元,欠款于3个月内还清,如到期未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借款后,各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章国珍、张春琴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再查明,2011年7月19日,2011年8月2日、2011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均为6.1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孝阳、章国珍、张春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际表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153元,由陈孝阳、章国珍、张春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15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李树峰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上浩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