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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广和与葛新、李明、沈阳亚美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和,葛新,李明,沈阳亚美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1720号原告:高广和,男,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葛新,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明,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沈阳亚美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和诉被告葛新、李明、沈阳亚美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广和承担。审 判 长  刘会平审 判 员  张树堂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