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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陆雪、胡蝶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陆雪,胡蝶,陆梅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胡陆雪。申请人胡蝶。指定监护人胡德中,男,195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与申请人系祖孙关系)。被申请人陆梅香,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胡陆雪、胡蝶申请宣告陆梅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陆雪、胡蝶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陆梅香于2009年3月20日外出不知下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陆梅香失踪。经查,陆梅香,女,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胡陆雪、胡蝶与被申请人陆梅香系母女关系。陆梅香于2009年3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27日在《法治四川》报上发出寻找陆梅香的公告,法定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陆梅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陆梅香出走至今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为失踪。申请人胡陆雪、胡蝶现申请宣告陆梅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陆梅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