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龙口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显波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龙口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号。负责人:张佑晶,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伟,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南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学亭,该公司经理。被告:曾显波,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杜琳,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被告龙口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曾显波、被告杜琳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3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