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80号原告:高某,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四玲,安徽许继光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献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豆春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