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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捷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捷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北京捷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负责人刘峰。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222号146栋1131室。法定代表人李兵。本院在审理北京捷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5.00元,由原告北京捷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