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曾平安与郭正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平安,郭正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71—1号申请人曾平安,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曾学良,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申请人郭正财,住四川省叙永县。申请人曾平安与被申请人郭正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曾平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正财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平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正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曾平安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健荣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