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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学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程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高学敏,程胜利,程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负责人:李庆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敏。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胜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被上诉人高学敏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15时许,在卫国路与裕华道交叉口,被告程胜利驾驶冀B×××××号撞到在路口等信号(推自行车)的原告高学敏,导致两车受损、原告高学敏受伤、高学敏左手翡翠手镯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唐山市第二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9月25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作出第0192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胜利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高学敏无责任。2013年12月2日,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编号为TW13120201号鉴定评估报告,对原告玉手镯(已破损)评估价格为:复原重置唐山市商场零售价格49000元。查明:冀B×××××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限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13日二十四日止。原告高学敏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501.6元、财物损失(玉手镯)490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各项合计51301.6元。原审法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警大队作出第0192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具备相应鉴定资质,该份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对原告受损玉手镯进行重新鉴定,但其未提交反驳现有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对本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程胜利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据查明的损失计51301.6元予以支持。被告程志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被告程胜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另原告主张被告程志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高学敏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高学敏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9301.6元。以上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宝石鉴定存在重大瑕疵,被上诉人未提交发票,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高学敏辩称坚持一审意见,一审认定事实均有证据证实,鉴定合法,一审认定正确,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高学敏主张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本案上诉人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手镯品质、价格及是否天然玉石,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又委托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鉴定结论,而上诉人提出鉴定有重大瑕疵,但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案有鉴定结论证实损失价格;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