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阳德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阳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09号罪犯唐阳德,又名唐扬德,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4)保刑初字第2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阳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阳德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5)冀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阳德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5月10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阳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