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力与李宏山、王占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李宏山,王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01197511070036,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大别山东路83号被执行人李宏山,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23196903072878,住霍邱县曹庙镇曹庙村民主组被执行人王占红,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01196907134433,住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北路淠绿新村A区5栋506室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占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占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北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处百川学府花苑6号楼3-605室及跃层(证号:374878号)。二、房屋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王占红自行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