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区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贺南标与玉林市得利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南标,玉林市得利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贺南标。被执行人玉林市得利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东路323号。法定代表人胡其胜,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贺南标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得利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玉区劳人仲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得利宾馆有限公司自动交纳执行款3569元(其中执行款50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外余款申请执行人贺南标已领取,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贺南标自愿放弃,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玉区劳人仲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