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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府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分行申请执行张子光、王晓霞、张瑞秀、周秀丽、李亮田、张成芳、班虎祥、郭丽、刘剧宝、侯利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分行,张子光,王晓霞,张瑞秀,周秀丽,李亮田,张成芳,班虎祥,郭丽,刘剧宝,侯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忻府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分行。负责人冯国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子光,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系张子光之妻。被执行人张瑞秀,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被执行人周秀丽,女,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系张瑞秀之妻。被执行人李亮田,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被执行人张成芳,女,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系李亮田之妻。被执行人班虎祥,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被执行人郭丽,女,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系班虎祥之妻。被执行人刘剧宝,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被执行人侯利平,女,1990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系刘剧宝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分行申请执行张子光、王晓霞、张瑞秀、周秀丽、李亮田、张成芳、班虎祥、郭丽、刘剧宝、侯利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分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