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匡永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林,匡永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国林,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戴希东,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永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林诉被告匡永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薄清杰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