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凌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凌某某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寻乌县。委托代理人邹某,江西****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寻乌县。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江西****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广东****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凌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凌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陈某某、凌某某协商处理股份转让分配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6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778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赖石福代理审判员 侯礼芳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