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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国正与安吉美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正,安吉美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周国正。被告:安吉美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镇阳。原告周国正与被告安吉美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安吉美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国正货款1790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周国正与被告安吉美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竹丝买卖业务关系。2014年5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9086元。嗣后,该笔货款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上述诉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美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国正货款人民币17908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美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超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