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刑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郭丽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丽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08号罪犯郭丽华,女,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哈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郭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郭丽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丽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担任手工劳役,能够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丽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丽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