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A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B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A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B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83号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被告B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B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1元,减半收取2015.50元,由原告上海A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