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以放弃要求被告韩某某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秀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