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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以放弃要求被告韩某某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秀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