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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5月1日出生。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太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起,被告人李某甲受雇他人在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梧侣村大社里柯某甲住家一楼店面的赌场内负责收牌、递送矿泉水、收取抽头钱款等现场管理,至同年1月8日下午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查获以“二支比”方式参与赌博的人员,并缴获赌博工具碗一只、骰子一副、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91662元。现缴获的赌资人民币91662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柯某甲、李某乙、邱某、黄某、宋某、赵某、范某、匡某、邵某甲、邵某乙、凌某、蔡某、陈某、薛某、柯某乙、柯某丙、李某丙、朱某、饶某、柯某丁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受雇进行现场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骰子一副、扑克牌一副、碗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碰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雅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