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二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显锋、高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显锋,高建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306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委托代理人:孙兴敏,公司职员。被告:张显锋,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高建斌,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显锋、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兴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显锋于2013年8月2日,由被告高建斌担保,从原告营业部办理保证贷款(金农易贷福农卡)100000元,期限一年,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单位信贷员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17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证明原告系合法的金融机构。证据二、被告张显锋、高建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三、被告张显锋、高建斌的信用报告、调查被告、授信审查被告、调查、审查审批表、收入证明、工资扣划责任书,借款(担保)合同,证明被告工资流水明细、收入情况及银行发放贷款的依据。证据四、借款明细表,证明被告张显锋贷款日期、使用期限、��率及逾期罚息。被告张显锋、高建斌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8月2日,由高建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张显锋向原告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2日止,其中于2013年8月2日支取40000元,2013年8月3日支取10000元;2013年8月5日支取10000元;2013年8月9日支取10000元;2013年8月11日支取10000元;2014年8月14日支取10000元;2013年9月8日支取10000元;以上7笔支取款项为100000元,该借款约定月利率为9.1%,逾期不还超期部分加罚50%,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单位信贷员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张显锋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高建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该贷款为工资抵押贷款,由借款人开办易贷卡,在一年内在贷款范围内,可以随时使用随时归还,第二年则不可周转使用,只能一次使用,分批或一次性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显锋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张显锋依据借款合同取得贷款后,应按期如数归还本息,经原告催要仍拒不偿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显锋偿还借款及利息,高建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显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3年8月2日起至结清时止,罚息从2014年8月2日起,利率及罚息均按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张显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