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于秀珍与张萍、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珍,汪涛,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于秀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汪涛��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萍,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珍诉被告张萍、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由原告于秀珍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