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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运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运利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15号罪犯陈运利。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2)临刑二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陈运利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运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运利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运利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