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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缪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缪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常春藤花园2-1-10101室。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文涛,男,该公司客服经理。被告:缪永强,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仁物业公司)诉被告缪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德仁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文涛,被告缪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仁物业公司诉称,缪永强的拆迁安置房为2-804、3-404、3-405,其中2-804房屋面积为108.06㎡,欠付物业费从2011年9月-2014年12月为5686.35元;3-304房屋面积为61.36㎡,欠付物业费从2011年8月-2012年3月为485元;3-405房屋面积为65.63㎡,欠付物业费从2011年9月-2014年9月为3184.74元,三户累计计费9356.09元,滞纳金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按3‰收取,金额为421元。物业费单价为0.9元/㎡.月。其公司为缪永强的2-804、3-404、3-405房屋分别垫付水费378元、45.5元、91元,水费单价为3.5元,累计垫付水费514.5元;其公司为缪永强的2-804、3-404、3-405房屋分别垫付基础采暖费2710.2元、513元、1097.4元,累计垫付基础采暖费4320.6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对其造成很大的影响。现诉至法院:1、请碑林区法院依据其物业公司与缪永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判令被告缪永强支付拖欠物业费及水费、采暖基础费合计14612.1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缪永强辩称,其欠原告物业费属实,主要是因为原告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3-405号房屋窗户外边的垃圾很久没有清扫,3-404号房屋窗户没有护栏,2-804当时交房时承诺天然气报警器没有给,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水费不交是因为给物业公司交装修押金1000元没有退。采暖费不交是因为物业按照平方收取采暖费,物业手册上是按用量收取的,收费不合理。2-804交过一个季度的采暖费,后来不交是因为经济紧张,也没有用,物业就将暖气阀门关了。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原告德仁物业公司(甲方)与被告缪永强(乙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及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季度交纳,具体交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逾期交纳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应缴额的3‰,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暂定):0.9元/月/㎡(依据碑林区城改办文件);住宅改办公:2.4元/月/㎡;商业:4.5元/月/㎡。水和电收费:水费按照3.5元/吨,电费按0.6元/度的标准收取,根据政府相关标准调整面调整。同日,被告缪永强签订了《承诺书》,表明其已详细阅读《常春藤花园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同意遵守规约直至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承诺继续有效。2011年3月26日,2011年7月6日《业主/使用人登记表》表明常春藤花园东区2-10804、3-20405的房屋使用人为缪永强。德仁物业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常春藤花园东区2栋1单元2-10804房屋面积108.06㎡,单价5.8元,本期费用2507元,欠款0元,结余0元。”2011年6月、2011年9月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载明:“常春藤花园东区3栋1单元3-20404号房屋业主范运芳(缪永强)交纳装修违约金保证金壹仟元整,常春藤花园东区3栋1单元3-20404号房屋业主范运芳(缪永强)交纳电梯费58.9元,物业费165.7元,常春藤花园东区3栋1单元3-20405号房屋业主范运芳(缪永强)交纳电梯费63元,物业费177.2元。”2012年3月12日《装修竣工联合验收表》载明:“房号3-304,业主缪永强,施工单位名称自装、开工日期2011年9月28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28日,验收日期2012年3月12日,验收记录均为合格。”2012年11月11日《西安新闻华商报》载明:“供暖期不用热的分户控制的只交30%的热费。”2013年8月26日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春藤花园东区客服中心的《清扫协议》与缪永强达成清扫3-405户阳台的协议。2014年10月20日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热方、甲方)与西安雁东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方、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城市采暖供用热合同》,合同约定供热面积为224989.55㎡,供热价格为居民5.3元/㎡。2015年1月7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49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缪永强恢复正常供电;二、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缪永强负担(已交纳)……。”2015年3月26日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兴庆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缪永强为常春藤东区3号楼405户主和陕西德仁物业发生卫生纠纷,经社区调解水电未停,其它纠纷调解未果。特此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补缴采暖基础费4320.6元及物业费滞纳金421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协议》、《承诺书》、《业主/使用人登记表》、《装修竣工联合验收表》、《西安新闻华商报》、《清扫协议》、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西安市城市采暖供用热合同》、(2014)碑民初字第04494号民事调解书、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兴庆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中,被告未向原告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物业费9356.11元(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12日,共计4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0.9元),垫付水费514.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两项垫付费用合计为9870元,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申请的撤回要求被告补交基础采暖费4320.6元及物业费滞纳金42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缪永强支付原告陕西德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垫付水费合计9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缪永强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尹旭鹏审判员 蒲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