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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邢秀梅与刘红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梅,刘红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邢秀梅。委托代理人张德才。被告刘红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秀梅与被告刘红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秀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秀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秀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邢秀梅负担。审判员  郭振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桑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