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涉嫌诈骗所得犯罪于2014年8月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查某(另案处理),以许某某的身份头像,伪造了一张以“王某某”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在准备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发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许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6日依法扣押被告人许某某持有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及署名“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牌为粤B137**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各一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屈某某、刘某某、查某、庞某某、王某某证言、王某某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证明、郑州海关缉私局复函、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二、扣押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各一份由长葛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中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