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正斌、赵从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正斌,赵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81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加琪,董事长。被申请人薛正斌。被申请人赵从芳。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30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薛正斌、赵从芳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30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