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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敬天佑与刘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天佑,刘高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敬天佑,男,生于1954年10月6日,汉族。被告刘高成,男,生于1992年3月22日,汉族。本院在受理敬天佑诉与刘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天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敬天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高成负担。审判员  周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