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卢允凤、张后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卢允凤,张后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7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卢允凤,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张后宝,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卢允凤、被告张后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卢允凤、被告张后宝银行账户内存款15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允凤、被告张后宝银行账户内存款1501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