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秦凤贞与陈柱辉、东莞市富之宝制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凤贞,陈柱辉,东莞市富之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凤贞,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身份证号码:xxx0627。委托代理人何贵生,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石敬群,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柱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码:xxx035X。被执行人东莞市富之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4919487-1。法定代表人陈浩发。申请执行人秦凤贞与被执行人陈柱辉、东莞市富之宝制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一法堂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陈柱辉、东莞市富之宝制衣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秦凤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34元,由陈柱辉、东莞市富之宝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陈柱辉、东莞市富之宝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向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陈柱辉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柱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增城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柱辉的财产情况,但调查情况暂未反馈。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满良代理审判员 莫志峰代理审判员 周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