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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新昌、刘文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昌,刘文卿,贾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昌,男,195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执行人刘文卿,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贾海珍,女,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文卿名下车牌号为冀A×××××、冀A×××××小型汽车二辆。查封期限2015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9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