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马洪英与四平市金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英,四平市金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马洪英,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平市中韩妇女儿童医院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丽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洪英与四平市金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7,749.33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14,000.00元。现双方对下余执行款项达成执行担保及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四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