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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泉与宋长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泉,宋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233号申请人王泉被执行人宋长建本院在执行王泉申请执行宋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申请执行中改变了原判决内容,导致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泉申请执行宋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审判员  姬中兵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