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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秀芬与刘振玉、刘中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芬,刘振玉,刘中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李秀芬。被申请人刘振玉。被申请人刘中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秀芬与被申请人刘振玉、刘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李秀芬提供其与案外人XXX共有的X××房权证XX字第××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李秀芬及与案外人XXX共有的X××房权证XX字第××号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