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478)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许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志霞,被执行人许发荣,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许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余款未能履行。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执行的,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