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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仓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苏州市仓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87号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仓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仓金香,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仓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仓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