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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秀莲与郭俊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莲,赵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董秀莲,女,1949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俊志。被告赵艳芳,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莲与被告郭俊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秀莲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