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曲某甲与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甲,曲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曲某甲。被告曲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甲与被告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