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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曲某甲与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甲,曲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曲某甲。被告曲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甲与被告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