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委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桑芝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桑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委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明,农民。被执行人桑芝涛,农民。杨光明申请执行桑芝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相应案款上缴至法院并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完毕,本案依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