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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委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桑芝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桑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委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明,农民。被执行人桑芝涛,农民。杨光明申请执行桑芝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相应案款上缴至法院并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完毕,本案依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