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珠海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法定代表人:雷能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杰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法定代表人:曹龙昌。上诉人珠海市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杰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1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