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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怀智诉刘荣特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智,刘荣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李怀智。被告刘荣特。委托代理人何永健,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智与被告刘荣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智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怀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智撤回对被告刘荣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李怀智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