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冯云成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成,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冯云成。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于家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云成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冯云成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小彭执行员 :杨金波执行员 :李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