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秦刚申请被执行人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李秦刚,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东陈庄村八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敏,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永丰镇永丰村教育组。系蒲城县永丰小学教师。本院在执行李秦刚、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于2015年4月9日予以冻结,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一时难以执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足够工资履行案款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民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5月29日地点:执行二庭合议:王军洲、屈晓军、何汉平记录:王兴民当事人:李秦刚、王敏王:本院在执行李秦刚、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于2015年4月9日予以冻结,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一时难以执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足够工资履行案款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你二人意见如何?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于2015年4月9日予以冻结,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一时难以执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足够工资履行案款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本案应当执行终结。何:我同意以上二人意见。决议: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