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黄黎明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黎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黄黎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鍏。委托代理人胡建林,男,1968年12月22日生,系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犹县(二标段)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黎明诉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黎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黎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55元,减半收取1455.28元,由原告黄黎明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赖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