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艳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