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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永发与吴和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发,吴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杨永发,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和民,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发与被告吴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亮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