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海安与冯瑞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安,冯瑞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遵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高海安,居民。被告:冯瑞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安诉被告冯瑞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高海安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