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海安与冯瑞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安,冯瑞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遵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高海安,居民。被告:冯瑞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安诉被告冯瑞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高海安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艳